赵先生与某装修公司签订房屋装修合同。验收时,赵先生发现实际使用的部分装修材料与合同规定使用的材料不相符,厨房的装修质量粗糙。于是,赵先生起诉至房山法院,要求装修公司赔偿损失。
庭审中,装修公司辩称,该装修工程已经转给另一家装修公司,装修质量问题也应找新装修公司承担。
最终,房山法院判决原装修公司赔偿赵先生的损失。
法官说法
赵先生与原装修公司签订的是房地产装修承揽合同。
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,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、技术和劳力,完成主要工作,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。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,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;未经定作人同意的,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。
赵先生是基于对该装修公司技术条件、施工能力和信誉的信任,才与其订立合同。该装修公司未与赵先生协商,私自让另一家装修公司进行装修的行为,属于擅自转让承揽合同,违反法律规定,所以赵先生的损失应由该装修公司赔偿。